缓期执行又称为
死刑缓期执行,一般称为
死缓。 死缓与
缓刑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
判刑罚的行刑制度,但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一)二者性质不同。死缓是对
判处死刑的
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再执行原
判死刑的行刑制度,而缓刑是对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
刑罚的一种行刑制度。死缓属于生命刑范畴的特殊刑罚制度,缓刑则属于自由刑范畴的普通刑罚制度。 (二)二者适用的前提不同。适用死缓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为前提,而适用缓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前提。 (三)二者执行的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关押,并
强迫劳动改造;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四)二者考验期限不同。死缓的法定期限为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如通常说的“判一缓二”、“
判三缓四”等。 (五)法律后果不同。死缓
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分子在
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或予以
减刑、或
执行死刑。而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间的不同表现,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或
撤销缓刑,把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