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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当庭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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