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国家赔偿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
护理费,以及
赔偿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
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根据
国家赔偿天数计算原则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