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7号》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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