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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

关于担保法第四条具体应该怎样理解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该合同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条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精神乃是防止公司董事、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避免给公司、股东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公司董事、经理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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