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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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