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
追诉标准,量标标准不明确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
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 十万元以上
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
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
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