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
赔偿问题,与
民事诉讼中的
损害赔偿一样,属于
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
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
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
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
刑法关于具体案件
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
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
诉讼原则、
强制措施、
证据、先行给付、
诉讼保全、调解和解、
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
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