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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不仅要承担其担保责任,如果还有下面的一种情况,还会给予罚款、行政处分。如果构成了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并且从事非法经营的活。


2.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非法活动的行为。


3.没有如实向税务和登记机关上报真实的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4.没有及时对要进行变更或终止的行为办理登记和进行公告,使有利害关系的人受到严重的损失的行为。


5.为了逃避债务,从公司中抽取资金,藏匿财产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公司法人代表从事的合法经营活动都属于民事行为,出了事企业法人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但发生了上述的五点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只要企业潜在登记时,能合法的经营,在破产、撤销或者解散时,及时地进行登记并进行公告,法人代表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希望所有企业的法人都能遵纪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好自己的企业,不要弃法律而不顾,违法时追悔莫及。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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