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对
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赔偿法规定,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的,无论
赔偿义务机关在什么时间作出赔偿规定,
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均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
递交赔偿申请之日,期限为3个月。 为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
逾期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