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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自愿认罪。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构成当庭自愿认罪,实践中主要把握三点:
1、认罪须在当庭,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当庭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有的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表示认罪的,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当庭认罪。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即可。
3、认罪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承认指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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