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买方和中介公司作出书面回复,称卖方认为合同尚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等待该问题解决后方能履行合同。如此,既赢得了时间,也不会落下不履行合同的把柄,为更加充分了解案情创造了机会。
2、基于合同是在双方分处两地先后签署、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合同签署时间的先后以及在天津签署后,卖方并未持有一份合同的事实,可以主张事实如:中介填写合同内容,然后前往天津交卖方签署,再带回深圳交买方签署。 如此,买方单方对首期款更改的行为,构成了新要约,因此,合同尚未成立。此时,卖方享有不履行卖房义务的权利,更毋庸谈卖方违约的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买房子的公民还是销售房子的企业都应该注重对合同的履行,如果随便改变或者反悔就是对违背合同中的义务并且还要因此而支出一些赔偿,但是当事人决心要解除就可以到法院的仲裁法庭请求帮助,一般的合同签字的地方就是可以管理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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