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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解除

法律对具体的损失计算方式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损失应该包括直接损失和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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