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
申请财产保全需具备什么条件所谓的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采取的
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在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将
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导致对方在法院判决后分割
共同财产时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
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
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
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
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
担保数额”。二、
离婚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
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
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