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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除合同的判决书

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被告为共同被告,依法追加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祥云支行(以下简称“富滇银行祥云支行”)为第三人,10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人银行祥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单元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祥云县祥城镇彩云路北侧商住楼第××单元第××层的××室单元房出售给原告,房价为3744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2月16日付清了购房款。被告仲于2013年3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因签订合同时被告仲尚未办理房产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双方约定,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仲不得将上述房屋设定抵押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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