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
绑架等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