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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和拾得遗失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拾得遗失物本身不属于侵权,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拾得遗失物之后归还失主的,谈何不当得利?问题的关键是拾得遗失物之后的行为。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如拾得遗失物,知道失主而拒不归还,或者失主寻上门而拒不归还的,才涉及违法问题。此时,属不当得利。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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