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关于流浪犬只伤害人类而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显得颇为错综复杂。
通常情况下,只要能够明确找出流浪犬只原来的饲主或者管理人员,原饲主或者管理人员便需要对此行为承担起法律上规定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实在无法查找出原饲养者或是管理者的踪迹,倘若存在某位好心人士长期为流浪犬只提供食物和照顾,使得此类动物与之建立起了相对稳定的互动关系,那么这位投食者很有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赔付责任。
另外,若是在诸如社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内,由于该场所的管理方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安全保障职责,导致流浪犬只伤及无辜行人,那么该管理方亦有可能需承担起补充性的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
受害人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本身也存在着过失,那么这将有助于减轻侵权
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