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下述情况之一,便可实施无罪辩护策略:
首先,被告人并不具备任何
主观故意:
证据能有力地证明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明确故意。
其次,被告人并非该
犯罪行为的
犯罪主体: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
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中所记载的特定类型的主体范围。
再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程度不足:如果证据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或者证据链条出现了断裂,这将会对
犯罪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采取无罪辩护策略。
最后,执法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现象:通过提出排除
非法证据的建议,使那些原本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就是说,这些证据无法达到认定职务侵占罪所需的证据认定标准,进而实施无罪辩护策略。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
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
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