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可以要求部分发起人承担
债务。因为公司为成功设立,所有的发起人承担连带的责任,所以
债权人要求某一个或者是某几个发起人承担债务都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
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