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应及时申请参与分配。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优先主张权利,普通债权人关注剩余财产按债权比例的分配情况。
(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其破产。若不申请破产,在先查封的债权人及时跟进执行,轮候查封的债权人等待在先查封执行完毕看有无剩余。
(三)执行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若有异议,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