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接了我四万七千元钱,借条是2015年1月1日开出的,主张偿还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再次计量?如果导致可否需要我方提供追索债务的证据?

贵州 - 安顺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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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限。根据法律限定,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法律限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限定了通常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7条限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量。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出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条限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权利最长保护时限。诉讼时效能够中断,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诉讼讼、当事人一方提议要求或者认可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再次计量。你所反映的问题是李某对因与你的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出具的借条怎样确定诉讼时效。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商定的时限期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无还钱日子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量问题的批复》限定:两方当事人原商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认可写了无还钱日子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限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再次计量。

2019-01-14 05: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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