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盗窃铁路本单位油库油,立案侦查阶段,其亲属应做什么有利于当事人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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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盗窃铁路本单位油库油,立案侦查阶段,其亲属应做什么有利于当事人的举措

在我俩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但是你对立案侦查具体又了解多少呢?立案侦查时间是多长时间呢?立案侦查有什么阶段?
立案侦查有什么阶段
一、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间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手续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得到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投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做法人刑事职责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一)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在7天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搜罗、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手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能够依法先行拘捕,对符合逮捕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1、强制措施时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出12小时;
(2)拘捕时间,通常不得超出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出12个月;
(4)监视寓居时间,不得超出6个月。
2、侦查羁押时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出2个月;
(2)案情复杂、时限期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限定情形的,能够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时限期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能够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再次计量时限。
二、增加侦查
增加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流程,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增加搜罗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增加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够或者漏掉罪行、漏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增加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
(一)审查诉讼阶段的增加侦查
1、增加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限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诉讼的案件,对于需要增加侦查的,能够送还公安机关增加侦查;也能够自行侦查,必要时能够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增加侦查的时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限定,对于增加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增加侦查完毕,增加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送还公安机关增加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送还增加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送还增加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够,不符合诉讼要求的,能够作出不诉讼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送还增加侦查,仍然证据不够,不符合诉讼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诉讼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增加侦查
1、增加侦查的形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限定,在法庭审判经过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增加侦查,提议延时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认可。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能够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限定,对公诉人在庭审经过中发现案件需要增加侦查而提议延时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认可。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限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经过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法定量刑情节,而诉讼和移送的证据手续无这方面的证据手续,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增加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限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借口,并作出可否送还增加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认可的,能够要求人民法院就诉讼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增加侦查的时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限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的限定延时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增加侦查完毕。

2019-01-02 18:0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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