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限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手续,送交犯罪嫌疑人寓居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手续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寓居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手续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寓居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手续,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寓居地派出所执行。
2018-12-19 06:43: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