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男方提议离婚,女方开始因小孩问题有过挽留,但由于受不了长时间的精神折磨,认可离婚,可男方又迟迟不办手续要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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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两方自愿离婚的,允予离婚。两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娃儿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置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2018-12-17 07:5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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