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平顶山答疑法务
地区:黑龙江 - 伊春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限定“看护人应当履行看护职责,保护被看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看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看护人的财产。看护人依法履行看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看护人不履行看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看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受职责;给被看护人导致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看护人的资格。”根据这一限定,看护人只有保护被看护人财产的权利,无处罚的权利,除非其处罚做法必须对被看护人有利。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