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构成有三个方面。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做法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动机通常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职责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跑做法而言,具有直接的做法有意。因此只有做法人对肇事做法明知,同时又有逃跑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跑。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跑做法还是直接有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做法人在逃跑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做法导致了交通意外的发生,并对逃跑做法有直接的有意,这是做法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跑做法必须符合法律限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做法人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做法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做法,是最高院的《解释》中限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做法。这就能够明确交通肇事后逃跑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限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做法人的先前做法无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做法但该违规做法与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者做法人在交通意外中仅负同等职责或者次要职责,或者交通做法在所导致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准则的,或者在负意外全部职责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有喝酒后行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限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做法人事后有逃跑做法,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2018-11-29 12:44: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