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解决典质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由招致其不能解决典质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什么意思,要怎样理解。但是,未解决典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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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某项典质物,在解决典质经过中,要根据典质物的分别去相关部门解决典质登记,就相当于在有权部门钉姬齿肯佼厩酬询揣墨公示了,证明这东西典质给某人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借债人再把典质物典质给他人,因为你们已经解决了登记,你就会优先享有典质物处置受益权。如果无去登记,你就和他人是均等权利,无优先权了。希望有所帮助。

2018-11-12 02:2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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