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哺乳假合并有明确限定,对于女工人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岁内应照看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组织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工人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出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工人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工人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议申请,经单位准许,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我国劳动法现今尚无可一起休掉全部的哺乳假的限定.
2018-11-09 09:41: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