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区分两种情况来确定处置方式:
1、原告在诉讼前或者诉讼经过中,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被告能够提供相应的财产保证,由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2、被告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法院在执行流程中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要先履行裁判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后才能申请法院解除冻结。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限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本的时限不得超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时限不得超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限定的除外。申请执路人申请延长时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时限期满前解决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时限不得超出前款限定时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时限期满,人民法院未解决延时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路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路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路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分别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且申请执路人认可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二十一条限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花费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二十九条限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本的时限不得超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时限不得超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限定的除外。申请执路人申请延长时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时限期满前解决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时限不得超出前款限定时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时限期满,人民法院未解决延时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路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路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路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分别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且申请执路人认可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法院冻结银行账户流程的有关限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本的时限不得超出六个月,到时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限定如下: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本的时限不得超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时限不得超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限定的除外。申请执路人申请延长时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时限期满前解决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时限不得超出前款限定时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时限期满,人民法院未解决延时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路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路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路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分别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且申请执路人认可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2018-11-07 10:05: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