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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纠纷谈判法务
地区:黑龙江 - 齐齐哈尔
您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限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放置、荒芜耕地。已经解决审批手续的非乡下建设占用耕地,2年内不用而又能够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能够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限定交纳放置费;持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准许机关准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要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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