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伙协议商定的权利义务享有与承受方式分配利润,无商定则按投资比例分配,对于无明确投资额的比例则平均平均分配配。
《合伙公司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公司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给钱方式、数额和缴付时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公司的遣散与清算;
(十)违约职责。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奏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增加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但是,合伙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商量决定;商量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 合伙公司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商定解决;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商量决定;商量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给钱比例分配、分担;不能确定给钱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商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受全部亏损。
《民法通则》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本、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有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给钱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受、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能够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有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能够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受民事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给钱比例或者协议的商定,以各自的财产承受清偿职责。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受连带职责,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出自己应当承受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018-11-05 02:12: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