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
根据我国《侵权职责法》第四十条之限定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或者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受相应的增加职责。小孩14岁属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因此使用四十条至限定,由同学承受犯错职责,学校如有犯错则承受相应增加职责。
2018-11-01 10:43: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