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条限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行变换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必须要履行到底。那么对于租房合同来说,租房者通常需要按照合同商定的时限寓居。
《合同法》也限定了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当事人商量一致,能够解除合同。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2、不顾当事人有无商定合同解除的要求,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时限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
主索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索债务,经催告后在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做法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限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未按照商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招致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背商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无正当借口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法时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认可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认可,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6、当事人对租赁时限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能够任意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法时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招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决裂格,承租人仍然能够任意解除合同。
因此,在符合上述八种要求的情况下,租房合同没到时是能够提前终止的。
2018-10-29 22: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