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借债3.3万多,近1年后被告6个月7次累计还了1万元,同时该计划是A写件,被告辩称交给了原告。法官认为该案焦点是还钱计划中的原告签名可否真实,请问应该谁来承受判定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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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 漯河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案举证职责在原告,申请人是原告。但计划是复写纸同时无证据证明原件已经交给了原告,证明还钱事实证据不够。所以本案很大程度上由法官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裁判,需要可联系。

2018-10-26 14:5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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