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限定,因不能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法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解释可见,停运损失应赔偿。但是,停运损失前面还有个限定词即“合法”。交警队扣对车6个月,显然不能认定为该6个月的停运损失均要求交通意外的侵权人赔偿。试想,如果交警队扣2年呢,是不是交通意外的侵权人就要赔2年的停运损失?营运车一方应当预见车扣在交警队对其所导致的后果,对此,营运车一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营运车一方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存在相应犯错,应当自行承受扩大部分的损失。对于交通意外的侵权人而言,只需承受正常情况下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即可,根据车辆受损情况,维修要多长时间,这是能够明确的。除非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有特别商定。否则,停运损失隶属保险公司赔付的范畴。建议:让另一方去法院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判。细节问题,请来电进一步交流沟通。
2018-10-26 05:48:01 回复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