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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谈判法务
地区:江苏 - 苏州
《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九条限定:(1)对哺乳不到1岁婴儿的女工人,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工人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工人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从上述限定的内容来看,那往返的路途时间不应算在这一个小时之内。
哺乳假每日宽裕一小时,多生一婴增一小时假期。禁止要求哺乳期女员工加班或夜间工作。女工比例高的单位应…...
哺乳期女职工,其婴儿未满1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劳动时间内…...
哺乳期最多能拘留几个小时,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对于哺乳期的妇女是可以采取行政拘…...
双胞胎哺乳假期时长与单胎相同,按法规通常为每天几个小时。但生育双胞胎的母亲可获得额外的十五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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