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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维权法务
地区:广东 - 深圳
一般地来说,上门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形成的关系为姻亲关系,岳父、母去世以后,其所留遗产由他们的子女或父母等继承,上门女婿并不享有继承权;即便岳父、母已无子女、父母在世,无任何继承人,又未遗赠任何人,上门女婿也不能继承遗产,依法规定遗产应归国家所有或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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