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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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限定,除为被看护人的利益外,看护人不得处置被看护人的财产,或者说这是看护人的职责,为此不能动用被看护人名下的财产。什么情况隶属“为被看护人的利益”,请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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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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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民通意见》第10条:“看护人的看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看护人的身体健康,照看被看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看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看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看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看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支付医疗费和教育费这是看护人的职责即法定义务,不能够动用被看护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动用,就是侵害被看护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不能因为被看护人有财产,看护人就无去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什么隶属“为被看护人的利益”,法律上并无明确的列举,应该做广义的理解

2018-10-19 01: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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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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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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