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第10条:“看护人的看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看护人的身体健康,照看被看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看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看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看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看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支付医疗费和教育费这是看护人的职责即法定义务,不能够动用被看护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动用,就是侵害被看护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不能因为被看护人有财产,看护人就无去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什么隶属“为被看护人的利益”,法律上并无明确的列举,应该做广义的理解
2018-10-19 01:4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