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先行区分可否隶属聘礼的性质。 如果经过法院确认确实婚前给付聘礼,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事实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限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并无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限定返还聘礼可否以女方有犯错为要求,通常而言就应理解为无此要求。因此,法院在处置类似案件时,会考虑两方共有生活的事实上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情况综合判断。
2018-11-23 00:1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