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贷的保证人,要承受以下保证职责:
1、作为通常保证职责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
2、作为连带保证职责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受同一的还钱职责,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可否有财产,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保证证职责,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屋等)设定典质提供保证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能够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2018-11-25 19:14: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