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期限届满后,乙在借款合同中关于“如果甲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则甲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乙能否主张行使质权?

江苏 - 连云港 个人债务
1位律师回复

跨国维权法务

地区:江苏 - 连云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限定,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对支付息金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息金。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限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债,有商定偿还时限而借债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商定偿还时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债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债人偿付逾期息金,应当予以准许。因此,如果您能提供证据证明您曾催告还钱,则法院应当责令您的朋友支付逾期息金。

2018-12-08 22:04:15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连云港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