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联盟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联盟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是查物证的来源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虚构的情况。二是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要求,看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三是查判定手续可否可靠,判定人可否有肯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判定结论可否准确可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冲突。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怎样区分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准则时,要注意多少个问题:
1、分类的范围内只牵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所谓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指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能够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区分同证据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经过,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分别,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联盟进行综合审查判定。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限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018-10-10 15:55: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