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219)
[释义]
本罪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应予,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应予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的做法。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做法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应予他人使用之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背商定或者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应予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做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获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限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限定处罚。
[量刑]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导致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隶属“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导致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隶属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限定的“导致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10-08 08:21: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