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限定,效力待定合同能够为三类:
1、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定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罚权人处罚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这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短缺缔约本领、短缺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短缺处罚本主管致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认同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认同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却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限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识和利益的。
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差别
1、合同的性质分别。可撤销合同隶属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两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事实上上是未发奏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分别。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为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受违约职责。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组织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职责不能成立。效力待定合同在无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3、形成原由分别。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由是重大误解、显失平等、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由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有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2018-10-01 00:40: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