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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争端调解法务
地区:江苏 - 连云港
1、两方无商定债务履行时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并予以其宽限期期满之日起开始计量诉讼时效。 2、债务人在经债权人催要后,明确表示将不履行的,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量诉讼时效。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限定》 第六条 未商定履行时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限定,能够确定履行时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时限期满之日起计量;不能确定履行时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期满之日起计量,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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