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第三章对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相关限定,第七十一条: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认可,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认可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认可转让的,不认可的股东应当买下该转让的股权;不买下的,视为认可转让。
经股东认可转让的股权,在同等要求下,其他股东有优先买下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买下权的,商量确定各自的买下比例;商量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给钱比例行使优先买下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
2018-09-18 05:48: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