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的出具时限:根据《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第47条第1款限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判定的,应当在检验、判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第37条第1款限定,需要进行检验、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意外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有资格的判定组织进行检验、判定。第38条限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判定组织商定检验、判定完成的时限,商定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十日。超出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许,但最长不得超出六十日。
2018-09-14 07:17: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