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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谈判法务
地区:山东 - 临沂
遇到欺诈消费者做法我俩应该维权的方法: 按照有关限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做法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下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花费的一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限定,消费者申述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述要求、事实和借口。消费者申述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述人的名称、地址;申述的要求、借口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述的日子。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述的是共有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能够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认可的,为共有申述。共有申述能够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述。代表人的申述做法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奏效力,但代表人变换、放弃申述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认可。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述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搜罗证据,也能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搜罗证据。当事人两方达到和解协议的,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能够撤回申述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述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按照有关法律限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做法的,应当承受欺诈消费者做法的法律职责: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虚构产地、虚构或者冒用他人的公司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虚构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虚构或者冒用认定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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