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的做法,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做法。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做法,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定的时限和要求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限定解决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配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准许,并依法解决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限定,否则即为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做法除可能牵涉合同法的许多限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散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商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解决变换登记。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订立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获到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获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获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2018-08-23 12:55:20 回复